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9-12-16 点击数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
来源:公积金综合科    时间:2019-11-08

业务名称: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

政策依据: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)、《阜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》(阜公委字【2019】8号)

申请条件:

一、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(不包括补缴)以上职工状态正常且单位不欠缴;

二、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所有权人;

三、具有稳定的收入,且信用良好,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;

四、至少有20%以上的自有资金;

五、所购住房须经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,交易在一年之内。购买一手房所购楼盘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协议。

六、所购房能够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及相关手续,同意提供中心所需材料;

七、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借款人面谈制度,核实有关情况;

八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,用途只能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(不含商业性质用房);

九、职工还清前次贷款一个月后,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职工只能享受二次公积金贷款(夫妻合并计算)。

十、符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。

十一、申报材料

1、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。

2、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。

3、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原件(离婚的: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)。

4、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(30天有效)。

5、首付款发票原件。

6、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。

7、主借人名下的一类储蓄卡(本市区域内工行、建行、农行的均可)原件。

8、配偶已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及近一年工资卡流水明细,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近一年工资卡流水明细。

9、异地贷款职工:《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》及一年个人缴存明细账原件。

办理流程:

一、贷款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提出申请;

二、办事处初审柜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;符合贷款条件且材料齐全的,受理业务。不符合贷款条件和材料不属实的,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,贷款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
三、办事处复核柜员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,符合贷款条件且属实的,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,不准予贷款的告知理由;

四、办事处初审柜员打印贷款审批表、借款合同、借据,经贷款申请人核实签字后,贷款申请受理完成。初审柜员同时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下一步办理事项和流程。

办理时限:申请材料齐全且能够认定真实准确的,即时办结。

办理地点:海州办事处:阜新市海州区和平路24号;

         阜蒙办事处:阜蒙县康大天成一品小区4#楼网点-7号、8号

         彰武办事处:彰武县彰武镇中华路77#楼77—9、10、11门

         新邱办事处:阜新市新邱区阳光大街251号8门

         清河门办事处:清河门区新昌路124-6、331门

咨询电话:12329

办理时间:上午8:30-11:45 下午13:00-17:00

 

Copyright© 2019  All Rights Reserved.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总务处版权所有